????“网贷操作简单、方便,申请门槛低,能够很快拿到钱。”说起校园网贷,这是大多数学生给出的评价。也正因如此,校园网贷在大学生群体中越来越受到青睐。有数据显示,2016年,面向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信贷规模已突破800亿元。
然而,随着网贷的快速发展,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拓展高校业务时,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、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,诱导学生过度消费,甚至设下“高利贷”陷阱,让不少陷入借贷“漩涡”的学生苦不堪言。
近段时间,在校大学生受害于网贷事件更是频繁发生。如何防控“校园网贷”风险?近日,记者采访了高校老师、律师及民警,他们从不同角度对如何预防校园网贷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引导和提醒。
学校:引导学生树立正确消费观
拍微电影、成立“校园网络不良信贷风险防控”工作领导小组、进行彻底摸排工作……为预防学生不良校园网贷,昆明理工大学、云南师范大学、云南民族大学等多所高校开展了相关预防活动。
云南民族大学将预防学生校园网贷知识编成册子发放给学生,定期开展相关培训,让学生们养成预防不良贷款的意识。昆明理工大学与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合作,拍摄了预防网络诈骗和预防不良贷款等不同主题的微电影,并通过微信、微博公众账号等新媒体发布“网络不良信贷风险防控”的相关文章,扩大宣传范围,树立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,营造洁净的网络信贷环境。
同时,各高校充分利用公示板,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文明的消费观,抵制不良信贷的宣传推销,帮助学生养成文明、健康的消费习惯。
“网络不良信贷对学生的危害极大,不仅会影响学生的消费观和价值观,还会腐蚀学生的健康心理,预防不良信贷,学校将从实际出发,制定工作方案,将相关政策落到实处,并做好大学生的思想建设,将安全、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落实到位。”昆明理工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、新闻中心主任董国军说。
??律师:法律对借贷双方均有保护限制
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春婵表示,网贷的实质是借助于网络平台进行借贷,严格意义上来讲,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与在校大学生,无论成年与否,订立借款合同。因此,网贷机构与在校大学生基于双方自愿平等而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,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。
但是,对于近期频繁发生的在校大学生网贷受害事件,姚春婵说,想要避免此类悲剧,需要大学生和网贷平台双方有正确的法律认知和自觉的行为规范。对于大学生而言,如果已满18岁,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那么,与网贷平台基于双方意思自愿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存在《合同法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,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。因此,大学生要承担还款责任,没有还款能力并非是可以不还款的借口,至于是否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,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及合同的约定而定。若借款大学生不满18岁,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是否要对此借款承担责任,则要从监护人入手,结合借款合同是否生效、合同相对人是否有过错、监护人的过错等具体问题来讨论。
对于网贷平台存在“高利贷”行为而产生的巨额款项,姚春婵表示,在法律层面,没有涉及动用暴力威协、对借款人实施殴打或非法拘禁等行为的高利贷,并不触犯法律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;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因此,在高利贷行为导致产生巨额欠款时,超过年利率24%的利息部分,欠款人不用承担。
民警:大学生应理性消费
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民警说,校园贷诈骗一般以两种类型为主:一是“此借非彼借型”,即犯罪嫌疑人以自己偿还贷款并给其好处费为由,诱骗大学生用自己的身份证件替别人办理贷款,拿到贷款后便逃之夭夭,剩余的债务就由“被”办理人独自承担;二是“越便捷越便‘劫’型”,即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部分大学生爱攀比、虚荣且不能合理规划自己钱财的心理,用“裸贷”“小额贷款无利息”等便捷快速的借款方式进行高利贷甚至诈骗行为。
对此,民警提醒,大学生要保护好个人的身份信息,无论是身份证、学生证或支付宝、银行卡账户,都不宜随便透露给他人,包括老师、学长、室友等。对于放贷之前就要求缴纳费用的贷款公司一般都是骗子公司,不要轻易相信。购物分期需量力而行,且要综合比较,切忌以贷还贷。同时,以贷款培训作为入职前提的公司也可列为骗子公司,如需确认,一定要通过工商局查询;无论在任何场合,都要谨慎充当担保人,避免承担贷款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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